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
【资料图】
《深圳
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
作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
司独立董事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
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
则,基于实事求是、独立判断的立场,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
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:
一、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
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—上市
公司资金往来、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》等规定和要求,我们通过对
况的审核,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:
资金的情况,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控
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;
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。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
二、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
的独立意见
经核查,我们认为: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
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
要求,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
形,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。公司编制
的《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》内容
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。
独立董事:王艳、张志谦、安娜
查看原文公告
关键词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