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自3月初发布《关于〈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〉实施工作的意见》后,省自然资源厅、省住建厅、省消防救援总队、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分别牵头出台实施细则。至此,湖南落实自建房法规的“1+4”“政策包”已全部就位。
相关厅局分别针对居民自建房的合法合规性、结构安全性、消防安全性、经营安全性问题,亮出实招。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印发《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》;省住建厅印发《2023年全省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性隐患整治实施方案》;省消防救援总队等6部门印发《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性隐患整治的政策措施》;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《湖南省居民自建房用作经济主体住所(经营场所)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居民自建房经营安全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》。
《居民自建房建设合法合规性问题整治的政策措施》中,规定四种情形居民自建房可依法拆除,分别为:违法违规建设,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,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的;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、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、公共场所用地,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;严重影响交通安全、防洪安全、水源保护、自然保护地保护等,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;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拆除的其他情形。
《2023年全省居民自建房结构安全性隐患整治实施方案》明确,今年6月底前,全面完成整治库中存在C、D级结构安全性隐患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整治销号工作;对初判存在结构安全性隐患的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,全面完成安全鉴定;年底前基本完成C、D级结构安全性隐患的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整治销号。(记者 刘奕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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